南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政策
一、扩大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一)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1.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包括生育保险支付后个人负担的生育医疗费用;
2.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3.参保人员签约家庭医生由个人负担的服务费;
4.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国家医保药品分类与代码管理的非免疫规划疫苗费用;
5.参保人员参加失能人员照护保险个人缴费;
6.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健康体检费用;
7.参保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8.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结余部分,可以按照规定共济给参保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在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内使用;
9.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结余部分,可以按照规定用于为本人及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父母、子女购买商业健康补充医疗保险;
10.其他国家和省规定个人账户可以支付的费用。
(二)政策调整情况
两增加
①增加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直系亲属参加我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
②增加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保险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两取消
③取消家庭共济起付额度(4000元)。
④取消购买商业保险起付额度(4000元)。
一扩大
⑤家庭账户共济范围扩大到参加我市居民医保的直系亲属。
(三)个人账户的转移和取现
个人账户余额随本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统筹区转移时同步转移,不得提取现金。但遇参保人死亡、出国定居、转换为其他医疗保障待遇情形的,可一次性支取个人账户余额。
(四)实行个人账户健康激励
本市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未发生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次年增加个人账户划入200元,连续2年未发生统筹基金支付的再增加划入100元,以此类推,最高不超过500元。
二、建立并完善职工医保门诊统筹
三、个人账户的家庭共济如何使用
根据家庭成员参加的险种不同有两种渠道:
(1)共济对象都是职工医保。参保人可以通过我的南京app-医保服务-个账直系亲属转移,实现账户余额的互相转移,共济使用。
(2)共济对象既有职工医保,也有居民医保。参保人可以通过我的南京app-医保服务-医保家庭账户管理,建立家庭账户,实现家庭共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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